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8-07-12 10:21:11
厦市监药流〔2018〕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99 号)精神,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26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28号令)、《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及《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处方药零售经营有关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处方格式、书写、开具等要素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
(三)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互联网+”的形式自建电子处方平台或依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电子处方平台通过在厦门辖区建立医学服务中心,配备支持电子处方平台的相关计算机设备、执业医师开展在线诊疗设施和注册在厦门辖区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处方平台相关管理制度,优先为厦门药店提供电子处方服务;通过建立服务厦门辖区的专业技术队伍,确保厦门药店终端的电子处方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五)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六)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二、加强处方药零售审方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的要求,按执业类别依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建平台或依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审方等相关药学服务,并应有药师现场负责处方复核工作。远程审方平台通过在厦门辖区建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支持远程审方平台的相关计算机设备、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施和注册在厦门辖区医药单位的执业药师,制定并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平台相关管理制度,优先为厦门药店提供远程审方服务;通过建立服务厦门辖区的专业技术队伍,确保厦门药店终端的远程审方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三、加强处方药零售管理宣传
各区局应进一步强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处方药安全使用科普知识宣传,特别是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性,逐步提高公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处方药,在全市营造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采用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和实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是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的新举措,各区局要强化引导,督促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各区局应当结合许可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大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审方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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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印发